公文和应用文的结束语(如“特此请示”、“特此报告”)后面需不需要加标点符号

我需要的是加或不加的依据。因为按汉语规范,是应该加标点符号的,但我看到一些人不加标点符号,甚至说不加才是正确的。

这个是请示或报告正文的一部分,是需要有标点符合的,有的用句号,有的用感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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