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1)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上海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该条例规定,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和销毁处置等活动,都适用本条例。
(3)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市人民政府建立了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用于综合协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区、县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其他相关部门也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5)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6)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不燃放烟花爆竹。
(7)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引导居民、村民、业主移风易俗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8)烟花爆竹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烟花爆竹经营者依法经营,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以及安全燃放知识,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培训。
(9)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和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10)本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需要依法投保相应的保险险种;鼓励其投保相关的责任保险。
(11)违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12)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或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场所外经营烟花爆竹的,由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4)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5)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运、邮寄、快递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邮寄、快递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托运、邮寄、快递、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6)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烟花爆竹,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7)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就地封存并组织销毁、处置。
(18)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权委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使。
(20)需要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临时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21)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