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随地走”就是指某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买卖处分时,该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随之一并转让。反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被转让处分时,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一并处分,即所谓“地随房走”。这是民法事实中的“房地一体”的原则,这一原则在《民法典》物权编,《担保法》等中都有体现。具体到农村房子的适用,一般要遵循如下原则。
这是民法实施过程中的“房地一体”的原则,这一原则在《民法典》物权编,《担保法》等中都有体现。具体到农村房子的适用,一般要遵循如下原则。
一,区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农村土地性质和城市的土地性质有所不同,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而农村土地的权属性质是“集体所有制”,“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2019年9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
而“房屋所有权”指的是土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所有权,是财产权,该所有权的取得可以因自建、继承、转让等方式取得,而没有特别约束受让人必须具备某种身份。
二,“宅基地使用权”要有本集体成员的身份才可以有使用权,而这种“使用权”是不能转让,继承的;
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如果为自建房屋,则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公民,对此当然享有使用、收益、转让的权能。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能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非农业户口不能拥有宅基地,但是可以继承房屋(但并不是继承宅基地),只要房屋不垮,就永久拥有,但是一旦毁损,不能申请重建。而房屋垮塌后,逐渐灭失,失去房屋也就失去了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
所以“地随房走”的前提是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了该片土地上所附着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从而依据“地随房走”的原则,也同时拥有了该土地的使用权。但是这种“土地使用权”是不完整的,随着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的灭失而灭失。所以,如果已经取得了城镇户口,而又因继承取得了农村房屋的所有权,拿就要想办法维持房屋的现状,因为只有房不倒,权利才能一直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