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现在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应该按最新的劳动法来得到经济补偿吗??还是按老的劳动法来解除哪种才

我是1996年上的班,后来单位2003年实行买断,我因为是军属没有买断,现在单位要与我买断劳动合同,我是按最新的劳动法来得到经济补偿吗??旧的劳动法对我有利吗??请给我个帮助吧!!谢谢!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你们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 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
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第六,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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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9-17
2008年之后按《劳动合同法》、之前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

2003年之后如果没去上班,感觉你这应超过时效了!

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9-17
以最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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