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方面,新房开发商在交房时必须先签物业服务合同,不然不给钥匙。。。这被迫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开发商新房交房的时候,要求必须购房者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然就不给钥匙。
当时由于急于收房,没法办就签了物业服务的合同。

请问,
1、这样,开发商的程序合法吗?
2,这样被迫签订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可以申请撤销。房屋交付是开发商履行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的交付义务,交钥匙是开发商的义务。而物业服务合同则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成立的是物业服务合同,是约束物业费的缴纳的。 因此,两者是没有关系的,根据法律规定,被胁迫的违背真实意思签约的合同是可以申请撤销的。
法律分析
商品房交付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比较多,开发商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势要求业主, 必须先签物业管理合同如问题所说或者必须先交物业费,否则就不能领钥匙,是开发商常见的手段,但依据民法典,业主购房和房屋开发商形成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旦合同成立且生效,购房者完成款项交付,开发商交出房屋是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而物业管理合同则是交房后,由业主专门与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签约的合同,由此可见,签约主体是不一样的。房屋开发商是没有依据要求必须先签物业管理合同的,另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不签物业服务合同就不给房屋钥匙是一种胁迫的行为,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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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27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权选定物业公司,但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即开发商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于新开发的小区,开发商在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后,是有权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业主也应当与开发商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这是业主的权利,更是业主的义务。而在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后,就可以依法重新选任物业管理企业。
第2个回答  2020-09-25
买卖合同是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是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书,按合同规定,开发商最主要的权利是取得房款,最主要的义务是向购房人交付房产,也就是俗称的交房屋钥匙。按照有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开发商不能因为业主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就不履行自己交房的义务。但是,现在所谓的房产惯例是,要收房,就必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针对这种情况,你可以联合小区业主,对合同中不合理的条款跟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进行谈判,尽量争取自己的权利。
第3个回答  2020-09-23
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尚不完善。但是新房未交时只能由开发商选择物业公司,或者是在签购房合同时就约定了物业公司,也不能算程序不合法,单个业主或少数业主也是决定不了物业公司的选择的。
第4个回答  2020-09-27
他们在违法的边缘徘徊,你一个人是行的,要大家联合起来才能干过他们,不过物业现在是必须的,只要收费合理就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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