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09-27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权选定物业公司,但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即开发商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于新开发的小区,开发商在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后,是有权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业主也应当与开发商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这是业主的权利,更是业主的义务。而在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后,就可以依法重新选任物业管理企业。
第2个回答 2020-09-25
买卖合同是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是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书,按合同规定,开发商最主要的权利是取得房款,最主要的义务是向购房人交付房产,也就是俗称的交房屋钥匙。按照有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开发商不能因为业主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就不履行自己交房的义务。但是,现在所谓的房产惯例是,要收房,就必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针对这种情况,你可以联合小区业主,对合同中不合理的条款跟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进行谈判,尽量争取自己的权利。
第3个回答 2020-09-23
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尚不完善。但是新房未交时只能由开发商选择物业公司,或者是在签购房合同时就约定了物业公司,也不能算程序不合法,单个业主或少数业主也是决定不了物业公司的选择的。
第4个回答 2020-09-27
他们在违法的边缘徘徊,你一个人是行的,要大家联合起来才能干过他们,不过物业现在是必须的,只要收费合理就签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