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退役军人安置政策

1994年12月退役军人安置政策

政府对退伍军人新的政策是新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最大的改变有:
一、改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旧版《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规定: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 ? ? ? ? 为新版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节规定: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二、新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增加了旧版《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所没有的新规定:
? ? ?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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