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权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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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在工作中享有的特殊权益包括我国法律、法规、政策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保护,具体内容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都有明确的具体规定。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还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因此,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孕期检查身体,视为事假扣发工资是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给予补发。对女职工身心健康造成危害的,还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损失。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应享受以下特殊劳动保护:

  (1)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6条规定:怀孕妇女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铍、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3)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所费时间算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产期应享受的待遇是:

  (1)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分娩时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3)女职工产期为90天,其中产前为15天,产后为75天。难产的,增加产期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必须与女职工签订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暂行办法》要求女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暂行办法》规定,男女职工同工同酬,男女职工公平竞聘上岗,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公平享受工作安排、工资、福利待遇等。生效的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必须向企业女职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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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15

第2个回答  2010-06-12
【女职工 三期 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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