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出工伤后失去劳动能力单位只给最低劳动保障津贴合理吗

如题所述

您好,受工伤后首先要单位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如果单位在一个月内没有申请认定,工伤职工或者自己的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去人社局申请认定;其次,治疗出院后还要去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伤残评级,确定级别后,如果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应工伤级别享受对应的待遇。
您说的只给最低劳动保障应该是不合理、也不合法;
工伤可以享受的待遇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食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工伤1-6级)、7-10级如果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建议您研究下《工伤保险条例》,如果有不懂的地方,可以随时咨询。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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