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男子 9 块 9 卖父亲自制酸菜被买家索赔1000元?

3 月 4 日,贵州黔东南,林先生称售卖自家老父亲腌制的酸菜被买家以三无产品投诉到市场监管部门。林先生与收货人沟通后被告知要撤销投诉需要赔偿 1000 元,只愿意短讯发收款码收要赔偿 1000 元。你怎么看?

新闻之所以上热搜,关键在于“老农”“哭泣”“自制腌菜”“十倍赔偿”。顺着这个逻辑说一下这个过程。

1、为什么在网上购买“自制咸菜”的消费者有理由要求十倍的赔偿呢?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闻中购买咸菜的消费者就是以“自制咸菜”系预包装食品,没有生存日期、保质期的三无产品来索赔。消费者预先设定,自制咸菜就是预包装食品,进而应当《食品安全法》为规定惩罚性赔偿主张损失。

2、为什么说“自制咸菜”不是预包装食品?

首先,《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都有明确的定义,“食品是指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但是新闻中的咸菜加上了包装就一定是“预包装食品”吗?事实并非如此,从食品安全的对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可以看出是预先包装进而再出售的,老人家自制的咸菜最多也只是放在瓶瓶罐罐的容器里怎么能算预先包装呢?后期在网上销售为便于运输,尤其为防止菜液渗漏采用了塑料袋子包装的形式,生产过程中的预先包装完全两回事。

3、自制咸菜不能按照《产品质量法》中的“食品”或者“预先包装食品”要求十倍赔偿。

十倍赔偿有前提,并非所有三无产品都应当十倍赔偿,《产品质量法》第148条规定的很明确“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标签和说明书内容虽然不符合产品规定,但是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误导消费者的不能主张十倍赔偿。

“自制咸菜”应当属于初级农产品,这个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里有定义“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这样读起来有循环定义的意思,好像还是不太明白。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4年4月4日《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通知中的【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有相对比较明细的界定,该附近中提到“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所以呢,农民自己基于农产品本身稍作加工即出售的并非《产品质量法》严格意义食品或者预先包装食品。《产品质量法》主要是约束工业食品加工,在食材的基础上对于食品进行整体上味道、形状、外包装等等的一个操作过程;而初级农产品只是对于农业产品收工式地加工,两者之间有完全的区别。不是说初级农产品就完全没有质量或者安全标准了,这个在《产品质量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天大的责任,不管是工业食品还是初级农产品,只要是入口的东西,安全永远是第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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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3-12
新闻之所以上热搜,关键在于“老农”“哭泣”“自制腌菜”“十倍赔偿”。顺着这个逻辑说一下这个过程。

1、为什么在网上购买“自制咸菜”的消费者有理由要求十倍的赔偿呢?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闻中购买咸菜的消费者就是以“自制咸菜”系预包装食品,没有生存日期、保质期的三无产品来索赔。消费者预先设定,自制咸菜就是预包装食品,进而应当《食品安全法》为规定惩罚性赔偿主张损失。

2、为什么说“自制咸菜”不是预包装食品?

首先,《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都有明确的定义,“食品是指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但是新闻中的咸菜加上了包装就一定是“预包装食品”吗?事实并非如此,从食品安全的对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可以看出是预先包装进而再出售的,老人家自制的咸菜最多也只是放在瓶瓶罐罐的容器里怎么能算预先包装呢?后期在网上销售为便于运输,尤其为防止菜液渗漏采用了塑料袋子包装的形式,生产过程中的预先包装完全两回事。

3、自制咸菜不能按照《产品质量法》中的“食品”或者“预先包装食品”要求十倍赔偿。

十倍赔偿有前提,并非所有三无产品都应当十倍赔偿,《产品质量法》第148条规定的很明确“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标签和说明书内容虽然不符合产品规定,但是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误导消费者的不能主张十倍赔偿。

“自制咸菜”应当属于初级农产品,这个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里有定义“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这样读起来有循环定义的意思,好像还是不太明白。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4年4月4日《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通知中的【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有相对比较明细的界定,该附近中提到“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所以呢,农民自己基于农产品本身稍作加工即出售的并非《产品质量法》严格意义食品或者预先包装食品。《产品质量法》主要是约束工业食品加工,在食材的基础上对于食品进行整体上味道、形状、外包装等等的一个操作过程;而初级农产品只是对于农业产品收工式地加工,两者之间有完全的区别。不是说初级农产品就完全没有质量或者安全标准了,这个在《产品质量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天大的责任,不管是工业食品还是初级农产品,只要是入口的东西,安全永远是第一的。
第2个回答  2022-03-12
贵州黔东南一男子因售卖自家老父亲腌制的酸菜,竟被买家以“三无产品”为由投诉到市场监管部门。然而当事男子在跟买家沟通后却被告知,要想撤销投诉需赔偿1000元(买家强调是根据法条),当事男子的75岁父亲得知要赔偿后心里很难过(“一共才卖了9份,赔偿1000元难以接受”)。
目前双方还在沟通,相关部门也在协调处理。

就事论事地讲,就算类似的“自产自销”需要规范,但是也犯不着拿“三无产品”这个框去装。一般来讲,“三无产品”特指没有生产日期,没有质量认证,没有生产厂家的产品。如此来看,好像自制的酸菜确实“不合规”。

可事实上,像农副食品、散装产品即便不是明确标识生产日期、质量认证、生产厂家,销售也是不违规的。
因为买家在购买时能通过卖家和产品外形判断产品的质量是否可靠,就此而言显然卖家是算不上欺诈的。

不过作为食品,自制酸菜当然也需要符合一般的安全卫生条件。比如说不能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换句话说,如果买家发现卖家自制酸菜的过程中不符合一般的安全卫生条件,并
且已经危及到人身健康安全,那么基于这个方面进行索赔当然是可以的。

所以回到“男子9块9卖父亲自制酸菜被索赔1000元”的事情上,如果买家硬要基于“三无产品”对应的条款要求卖家赔偿,这显然就是典型的“欺负老实人”。因为我们都知道,
常规的“三无产品”和法律意义上的“三无产品”是有差别的。循此再去看待买家被骂的现实,大概就更容易些。

从某种意义而言,既然买家对法律条款都那么清楚,显然不至于那么容易被卖家欺诈。于此在“欺负老实人”的语境里,自然还连带着买家是不是在讹诈卖家,因为类似案例之前就有过很多。

就此回到“男子9块9卖父亲自制酸菜被索赔1000元”的事情上,就需要搞清楚当事买家是不是之前还有类似的操作,如果有,就说明这是典型的讹诈操作,如果没有,
只能说卖家遇上拧巴人了。

然而无论按照讹诈操作来讲,还是依照遇上拧巴人算,其实买家被骂都是不冤的。因为对于类似售卖自制酸菜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相较用法律条款去审视,可能最需要的是用常识秩序去衡量。

并且我们都知道在购买农副食品、
散装产品时,如果觉得货品有问题可以退货,但是刻意拿法律条款出来索赔,并且还表现得言之凿凿,这本身就值得质疑,即便从买家的角度讲,有这个权利。

另外,如果不是买家索赔的金额远远超出卖家的承受能力,可能这事儿真的会走向私了。毕竟对于朴素的农家人来讲,
基本的涉世心理是不想把事儿闹大,当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不懂相关的法律条款,这也是被买家唬住的先决条件。

因此在解决既定的纠纷时,
就不能简单地以处理完该事儿就完结,还要从更广泛的视角上,对相关的经营边界和维权边界进行明确。只有如此,老实人才不至于总被欺负,钻空子的行为才会越来越少。
第3个回答  2022-03-12

网售9.9元的酸菜买家索赔千

元3月4日,贵州黔东南州天柱的林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因为在网上售卖了父亲腌的酸菜,被消费者投诉到当地市场监管局,认定为“三无”产品,并被索赔千元。他表示不能理解,单价只有9.9元的酸菜,让他赔偿1000元。

律师表示,农民可以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但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才可销售,林先生被索赔千元有一定法律依据,但从道德上来讲,不提倡消费者这样做。

林先生介绍,自己本来是从去年年底才开始在网上售卖家乡的腊肉、腊肠等土特产,而且相关的资质证件也都齐全。后来,有网友咨询其是否有酸菜售卖,他就将父亲自制的酸菜拿出来卖了几袋,没想到发生这样的事情。林先生表示,2022年2月底,当地市场监管的工作人员到他家上门告知其售卖的酸菜为“三无”产品。林先生与消费者沟通后,对方表示需要赔偿1000元才能撤销投诉,少个50或者100也没有问题,林先生觉得自己是遇上了职业打假人。

林先生告诉记者,他售卖的酸菜确实是没有正规包装,也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确实是自己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但他愿意积极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缴纳罚款,让他赔偿1000元钱给这个消费者,他心里无论如何过不去这道坎。“不是不愿意赔偿,现在对方坚持要近百倍的赔偿,我觉得对方可能是职业打假人,我宁愿承担违法责任,也不愿助长这种不道德的行为。”林先生说。

有记者查询林先生网店看到,其网店的酸菜总共卖出了9袋,目前已经关掉售卖链接。

据悉,已有工作人员目前已在跟进此事,林先生和消费者正在沟通中,具体处理结果要看两人的协商进展。

第4个回答  2022-03-07
对于这件事情,我的看法是这个买家是专门利用这种漏洞来进行索赔和牟利的,他并不是所谓的打假人,这种行为类似于碰瓷的行为,所以这行为和个人应该遭受到曝光,并且希望有关部门介入使这个人受到应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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