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当事人与妹妹不属于直系亲属(是旁系),当事人只能投靠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入户:
1、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
2、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沈政发〔2015〕49号):
二、优化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逐步建立完善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制度。在我市城区(“三县一市”除外),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完善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制度。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申请人的总积分为基础指标各项分值之和。同时,将长期在我市生活的流动人口落户我市的核准分值设定为120分,申请人的总积分达到落户核准分值的,准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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