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在一建筑工地做工受伤致残,在医院住院半年多现已出院在家疗养,医院说适时再做二次手术。此工地老板是一外省老板,以一外省建筑公司名义挂牌施工。我父亲在此工地做杂工,算是此建筑公司临时工,断断续续在此工地做工两年之久(有时候去做,有时候没去做)。我父亲在此做工没有签立劳动合同,也没有任何福利待遇(建筑领域多是如此),工资按工时计算(如多少钱一天或一个小时),根据实际工时按月领取工资。现工程早已完工交付,老板也一直回避赔偿事宜,所以我方以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受侵害上诉法庭起诉此建筑公司要求赔偿。但对方提出我父亲与建筑公司属劳动关系不属雇佣关系,应作劳动工伤,应先由劳动部门劳动仲裁处理。本来此官司已经拖了3 个月了,如果又要再经劳动局仲裁,时间会更长,对方故意在拖时间。不管按哪种赔偿,其实我方只是想尽快了结此事。
提问:
1、我父亲与建筑公司属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此类事件只能按工伤赔偿算吗?不能按人身损害赔偿直接经法院处理吗?
2、若作工伤处理,可公司方并没有到劳动部门作工伤认定,我方也没有去劳动部门作工伤认定。立案时法院也没提出这属工伤事件应先由劳动部门作劳动仲裁。若此时再经劳动局仲裁处理,还要走哪些程序?需要多长的时间?
3、现可先通过法院催讨公司方先预付我父亲二次手术的医疗费用吗?(伤残等级和二次手术费用已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我只有这么点分给了,好心人说说你的看法,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