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服从”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它的核心是全党服从中央,它的基础是少数服从多数。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必须严格执行这几条。否则,形成不了一个战斗的集体,也就没有资格当先锋队。”党的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只有自觉坚持和维护“四个服从”,才能使党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
每个党员都是党的一分子,只有个人服从组织,党才能形成统一的整体。如果党员个人不服从党的组织,不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各行其是,党组织就会成为一盘散沙,丧失战斗力。因此,每个党员都要自觉把个人置于党的组织之中和党的领导之下,坚决服从组织的决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决定,积极完成党的任务。在个人意见与党组织决定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党员可以保留个人意见,并且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服从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
党的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和普通党员一样,只有一票的权利,不能以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代替或否决大多数人的意见。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除必要时可以在下次会议上提出讨论或保留意见外,要执行多数人所通过的决议,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在这个前提下,党组织要尊重少数人的意见,允许少数人保留不同意见,以便由以后的实践来检验它是否正确。
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决议,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其决议也不得与上级组织的决议相抵触。对于上级组织的指示,党的下级组织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如果情况特殊需要变通处理的,事先要得到上级同意;下级组织在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可以边行动边汇报或事后报告,请求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