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害人在法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6—2—22,单)

A.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有权申请回避
C.无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只能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活动
D.对刑事判决部分不能提起上诉

【答案】:C
本题考查的是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除享有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1)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2)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被害人有权请求检察机关进行监督;(3)如有证据表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5)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6)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收到判决书的5日内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7)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题中,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属于被害人、自诉人、还有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以选项A正确。申请回避权专属于所有当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而被害人属于当事人,所以B正确。被害人作为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参加刑事诉讼部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所以选项C错误,当选。被害人虽然属于当事人,但是他不能享有上诉权,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所以选项D正确。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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