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房地产专家!!!开发商与物业签定的合同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还有没有约束力??

开发商与物业签订的合同,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还有没有约束力呢?是可以根据以前的合同执行呢,还是可以重新商量变更呢?
跪求房地产专家来解答!最好详细些,我还是初入行,谢谢!!

开发商与物业签定的合同,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没有约束力.
根据物业法:开发商与物业签订的合同,属于前期服务合同.一旦业主大会成立,可以决定是否继续聘用原来的物业公司,以及聘用新的物业公司,并且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一般来说,小区业主大会都是在房地产管理局的管理之下,业务上受到房产局的指导.
正是因为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聘用物业公司,并且可以和物业公司签订经过业主大会通过的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必须说明的是,业主大会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物业公司的选聘,物业合同的制定也必须符合规定.
其实,只要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续约,原来的物业公司就不能够继续担任你们小区的物业管理,原来的合同自动作废.必须有书面的业主大会决议,并且需要通知原来的物业公司和房产管理部门.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9
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在要业委会成立后,是否还具备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这里牵扯到两个法律体系,《合同法》和物业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合同法》规定,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终止,应满足下面好几个条件:1、合同标明有效期限,到期后,合同自然终止;2、合同中标明合同终止的条件,当条件满足时,合同自然终止;3、因法律关系终止合同,比如法院判决等。

因此,业委会成立之后,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还是否具备效力,要看合同中,对成立业主委员会和合同继续执行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前期物业合同中明确约定,有效期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终止。那么该前期合同在业委会成立时自然终止。
如果前期物业合同中没有对业委会成立之后,合同的执行或终止做约定。那么就要看相关法律条文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据此,按照法律规定,前期物业合同终止的条件之一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合同终止。换而言之,当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未生效时,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继续执行。

其次,按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规定,解聘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大会共同决议。因此,是否终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是否重新签订正式的物业管理合同,决定权在于业主大会,而不是业委会。业委会的成立,也不是前期物业合同终止的法律必要条件。

因此,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除非在《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做出明确设定,以成立业委会作为前期物业合同的自然终止条件。否则,成立业委会并不妨碍开发商和物业签署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继续执行。
第2个回答  2010-03-07
依旧有约束力!
如果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时并未提出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修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且得到表决通过,那么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合同期内仍然有效。
另外,是否重新选聘物业企业必须经由业主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
作为此行业从业人员建议熟读《物管条例》
第3个回答  2010-03-06
我记得 是这样的。
开发商 和物业建立合同后生效。
若干年(具体时间1年或2年)后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可以重新定制 关于物业的一些问题~
可以去当地 **物业办 打听~ 下~
第4个回答  2010-03-06
没有约束力,重新与业主会签订物业合同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