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是否只能享受一次医疗期,医疗期能否清零?能否多次享受

如题所述

大部分地区医疗期可以重复享受。当计算周期期满劳动者医疗期未满或者虽然医疗期期满但劳动者可以复工上班的,则医疗期归零,劳动者再次病休的,开始计算另一个医疗期统计周期,即可以重复享受。在本地区没有明确规定医疗期不得重复享受的情况下,对于医疗期满后职工再次请休病假的,重新计算其医疗期是稳妥的做法。
法律分析
医疗期不是员工可休假的天数,而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一段周期。如果员工在规定的累计周期内实际停工治疗时间累计达不到规定的医疗期限,则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程序在该累计周期不得启动,等于员工安全了,以一个不恰当的但易懂的方式来理解,医疗期清零了。以后员工伤病需停工治疗时应在另一个周期内重新累计医疗期。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有关医疗期的计算,应该遵循以下步骤: (1)确定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医疗期,即根据劳动者总的工作年限和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2)根据医疗期的期限确定医疗周期。(3)从员工休病假第一天起记录员工的病假天数。(4)在医疗周期内汇总劳动者的病假天数,并判断医疗期是否届满以及医疗周期是否结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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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6-02
这是一个常见误区,产生的原因是不明白医疗期到底是什么。
医疗期不是员工可休假的天数,而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一段周期。如果员工在规定的累计周期内实际停工治疗时间累计达不到规定的医疗期限,则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程序在该累计周期不得启动,等于员工安全了,以一个不恰当的但易懂的方式来理解,医疗期清零了。以后员工伤病需停工治疗时应在另一个周期内重新累计医疗期。
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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