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历史土地的租佃制和佃耕制的区别

如题所述

租佃制产生于我国战国时期,到宋代日益普遍,明清时期租佃关系进一步发展。在租佃关系下,国家、地主对佃农的人身控制逐渐减弱;租佃制下,主佃双方订立契约,分成租、定额租以及货币地租的纳租形式,佃农获得永久租佃权利等都有助于提高佃农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同时,上述因素也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商品化发展。

佃耕制是农民依约向地主交纳地租、永久佃种地主土地的一种租佃制度。其特征是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永久分离。在这种租佃制度下,土地分为田底与田面(亦称田骨与田皮,里子与面子,下盘与上盘等)两部分。地主占有田底,其权利是向佃农收租;佃农占有田面,其权利是永久使用土地。前者称为“田底权”,后者称为“田面权”。田面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出租或出卖。其价格一般低于田底权。地主的田底权,可单独转让,不影响佃户的田面权。一般是在灾荒或战争之后,地主为了招民垦荒,给农民以永佃权。

二者主要区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是否同时在地主手里,这就决定了封建社会的社会关系在悄然的发生改变,农民对地主的依附能力正在变弱,造成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生产力水平得以提高,但同时土地兼并现象也逐渐开始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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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1-02
产生:春秋时代地主阶级对井田制进行改革,在土地经营上有创新,创造出租佃制.
发展:魏晋南北朝产生屯田制,唐朝出现包佃制,宋代出现”撤佃”现象.
影响:形成持续千年分散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农业经济有很强的稳定性但没有发展的活力
提示:租佃制产生于我国战国时期,到宋代日益普遍,明清时期租佃关系进一步发展。在租佃关系下,国家、地主对佃农的人身控制逐渐减弱;租佃制下,主佃双方订立契约,分成租、定额租以及货币地租的纳租形式,佃农获得永久租佃权利等都有助于提高佃农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同时,上述因素也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商品化发展。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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