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工作分为引进内资和引进外资两大类。规范外资引进工作的第一部法律是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就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引进内资即国内经济技术合作,以1993年12月29日《公司法》、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为基本法律依据;
二、引进外资主要可分为外商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和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证券资本市场融资三大类,根据投资类型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
1、利用外资是我国实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与改革开放同步进行,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就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引进外资类型的发展过程:1992年以前,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是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的比例一直偏小。1979年至1991年,每年都是对外借款大于外商直接投资,13年间累计对外借款高达526亿美元,而外商直接投资仅为251亿美元。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后,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首次超过对外借款。此后,外商直接投资逐年大幅度增加,成为我国利用外资最主要的方式。
3、引进外资的早期法律规范:
(1)直接投资。外商直按投资最主要的形式是外商直接投资设立三资企业,即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律依据是1979年7月 1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6 年 4 月 12 日《外资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间接投资:管理对外借款的法规性文件有:国家外汇管理局1987年8月27日《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9年11月10日《外债登记实施细则》、1997年9月24日《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1993年12月21日《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国务院1995年9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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