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违约金是否属于土地成本

如题所述

不属于。土地出让金违约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所规定的土地成本的范围,也不属于会计上成本的核算范围,也不符合准则关于资产的确定条件,不属于所得税法规定的行政罚款的范围,属于合同法定义的违约金的性质,按会计核算规定应在发生当期计入营业外支出作为合同违约金所得税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企业一般设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借款费用等成本项目。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费用、安置及动迁费用、回迁房建造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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