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离婚的法律问题

我们是在香港注册结婚的(我还是大陆身份),想请问懂法律的朋友,离婚可以在大陆办吗?香港和大陆的离婚制度会对我更有利呢。还有如果我去香港申请离婚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在香港,可以向离婚法庭申请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破裂至无可挽回(irretrievable breakdown),而离婚申请人必须证明下列任何一项或多项事实情况,才可得到离婚令:
  一、配偶通奸(adultery),即与第三者发生关系,而离婚申请人不能忍受和配偶共同生活;
  二、配偶行为表现(如肆赌、不顾家、暴戾)令配偶申请人不能在合理情况下继续与对方共同生活;
  三、配偶连续遗弃家庭最少一年;
  四、夫妇双方连续分居超过一年,而对方愿意离婚;
  五、夫妇双方连续分居超过两年。

  在香港,判决子女抚养权原则或依据原则就是为子女的福祉及利益(welfare and interest of the child)著想,认为由那一方抚养对子女较好。
  如双方有争议,法庭会要求社会福利署提交一份报告(Social Investigation Report),社会福利署职员会约见父母双方,了解他们的情况及渴求,并作出建议,一般来说,如子女年纪较小,抚养权给予母亲的机会较大,如果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子女,法庭会判男方支付子女的生活费,所以女方的经济能力对争取抚养权并不算重要因素。
  此外,法庭会依照社会福利署报告的建议判决的机会也较大。

  香港有关赡养费的法例:
  现时香港有关赡养费的安排,是由香港法例第16章《分居及赡养令条例》(Separation and Maintenance Orders Ordinance)及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所规定。
  除此以外,离婚双方亦可以不经法庭的程序,以协议形式订明有关的赡养责任。
  现时香港并没有中介组织落实赡养费令之执行,如果因未能收取赡养费而导至经济困难,可以申请综合社会保障援助金。据接触有关个案的社工透露,现时的制度对收取赡养费一方(绝大部分为女性)造成相当大的困难及压力。
  《分居及赡养令条例》规定在一些特定情况之下,例如丈夫酗酒、吸毒、遗弃妻子等,妻子可根据条例,向法院要求发出分居及赡养令。在某些情况下,丈夫亦可以同一条例要求与妻子分居。命令内容包括申请人不再有义务与其配偶同居、将该婚姻所生育的子女管养权交予配偶、订明交予配偶及子女的赡养费数额及付款方式等。
  倘夫妇引用《婚姻诉讼条例》诉讼离婚,推翻婚姻或制令分居,《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授权法院颁发赡养令予任何一方。后者条例称,即使在诉讼主题未判决之前,法庭可颁令中途赡养令作为紧急救济。然后,在颁发暂准制令或其后任何时间,法庭可发出正式赡养令。赡养费可以以一次过付款、定期付款、具保定期付款、付予一信托基金或其他方式发出。赡养费并无最高限额,最长有效期可至夫妇任何一方死亡为止。
  法庭在判决赡养费数额时考虑因素:
  法庭在判决赡养费数额时,会考虑多种因素,例如:
  婚姻双方各自的入息、
  赚钱能力、
  财产和财源、
  各自的经济需要、义务及责任、
  婚姻未决裂前的家庭生活水平、
  各自为家庭幸福所作的贡献等因素。
  法庭亦可以在颁赡养费令之后,在情况改变或获得新的证据下,例如付款一方再婚以至有新的家庭负担,重新厘定赡养费的水平。
  赡养令的执行:
  至於赡养令的执行,主要是靠赡养费一方主动服膺,现时香港并没有任何主动执行的行政制度或措施 ,要待收赡养费一方向法庭提出诉讼,由法庭作出有关的强制。

  大陆离婚的条件就是双方感情破裂,如果是诉讼离婚的话,需要到被告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如果是协议离婚,要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因为你是在香港结婚的,所以就不可以在大陆办理协议离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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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4-01
你需要先到大陆涉外公证处办理身份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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