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好像是第三十八条不是说三十天就可以了吗
追答牵涉到你所从事的原单位工作性质、你本人在原单位的工作性质等等,其实很复杂。法,本身不能包括实际生活中的一切,即使司法解释也一样,实际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单位如果坚持不同意你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并有很多正当的(人家能拿出来的)理由,你辞职影响了人家工作,甚至会发生严重的经济损失,那你违约,是否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这样,这么复杂的事,劳动局能解决吗?除非走法律途径,但恐怕也难说清啊!那打起官司来,时间可就拖得长了。我的意见尽量好离好散,找老板好好谈谈,尤其是自己斟酌利弊吧!
楼下那位大哥说你说的不对啊。。
追答对和不对,你自己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来对照。任何人都必须依据法律行事。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