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30天,公司不批,我直接离职,然后去劳动局举报可以吗?

我于2012年3月26日,向人事部拿了离职申请单,便在当天递交给人事,人事要我不要给他,交给主管,我便拿去交给了主管,便在此期间一再提醒他,赶紧招人,直到昨天公司还是不放我走,说要做到10才能走,不然就不让休年假,人事说年假不休也不补偿,今天正好是4月26号,我没有去上班了,请问这样合法吗?个人无法与组织相抗衡,请问是否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呢?
个人已经无法在公司呆了,就昨天我还是很认真的尽本职工作,副总让我画张图纸,我在画的时候,主管就在后面问我在画什么,我说是副总让我画的,他居然对我说:“你别以为我不知道,居然上班就好好上,个人素质要高一点,不然我可以扣你工资的!”
请求大家帮忙,离职书、合同、厂牌、工资条、录音资料都有!分数少了点!

1、提前30天书面提出辞职,到达法定时间,即可依法处置。
2、强行留任,属于强迫他人劳动,违法。
3、“公司不为我办离职手续”,违法
4、因为你辞职,年假应当以经济形式补偿。不补偿,违法。
5、试用期间后被录用,应当补缴社保。否则,违法。
建议:你的证据准备很充分,应当就单位的违法问题,向其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起控告和仲裁。
祝你成功。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4-26
直接离职就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不必等到同意!
你去劳动局举报什么呢?单位侵害你的权益才用举报追问

现在公司不为我办离职手续,也不补偿我年假,而且试用期间也没有帮我缴纳社会保险!谢谢回答!

第2个回答  2015-08-15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说要公司批准与否,当然可以解除合同,不过法律上证据很重要,要取好辞职的证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