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同时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也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比如小区的健身器材,篮球场,跑道,电梯,楼梯等,全体业主都有权利使用。

法律分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为业主对建筑物当中的住房享有部分所有权,对个人所有以外的区域具有共有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为整体性、多样性、统一性以及主导性四个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在整体的建筑物上区域所有的所有权形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三个部分组成。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受到侵犯以后,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有权人需要向被告人所在地的民事法院起诉,需要写清楚被告的基本信息,表明本人的具体诉求,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受到侵犯的事实和理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有业主对建筑物专有的区域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在行使业主的合法权利时不能影响到建筑物的安全,也不能影响到其它业主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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