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除住宅经营性住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什么权利

业主对除住宅经营性住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什么权利

业主对除住宅经营性住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以下权利: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权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
4、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屋顶属于业主共有,要改变公共用地的形态、用途,应由业主们共同来决定,单个业主无权擅自分配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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