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之际的
王夫之,全面批判了程朱的理本论,论证了“理者气之理”的学说,认为理是“物之固然,事之所以然也”。理虽不可见,但“气之条绪节文,乃理之了见者也”。王夫之所谓理,有两方面意义,一是指“天地万物已然之条理”,即
自然规律;一是指“健顺五常,天以命人而人受为性之至理”,即道德的准则。二者都是气之理,气外更无虚托孤立之理。
戴震在此基础上,提出“分理”的思想,强调理是具体的,是“察之而几微必区以别之名也”,即标志事物互相区别的本质属性。他认为有物必有则,物是实体实事,是自然,理是必然,必然不离自然,批判了以理为“如有物焉”的理学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