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份我用所有的积蓄在朝阳区贷款买了一个不大的二手房,买的时候房子是出租给了一对夫妇,他们共同经营一个小店,我不知道他们店主是丈夫还是妻子,但是房屋租赁合同上签的是那个妻子的名字。在我买这个房子的时候就注意到了,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是从2009年10月至2011年10月,而且租赁合同中写着“如果房主要出售房屋,承租方可享有优先购买权。”为此,我咨询了卖家,卖家带我见了租户,租户表示他们不会购买这个房子。随后我就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在过完户以后,按正常程序,我和原业主去找租户变更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时,租户突然翻脸,说要我或者老业主赔偿2个月的损失费,理由是老业主没有书面通知他们房屋要出售。现在的情况是:按说他们现在应该向我交租金,但是在合同没有变更的情况下,他们仍然把钱给老业主,老业主再把钱给我。(顺便说明一下,租户押给房东的两个月租金,老业主已经给我了)
我现在觉得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我咨询了律所,律所说打官司有胜算,但是不是百分百。我又咨询了一个从事法律方面工作的朋友,她劝我别打官司,说是立案就要等上半年。
我心里很别扭,虽然我现在暂时能够收到房租,但是我怕出现以下问题:1.租期将满前两个月的时候租户会赖掉这两个月的房租然后逃跑。万一在租赁期内租户就不交钱了,我要和老业主一起去要帐么?等我们提起诉讼的时候,很可能他们人都跑掉了。2.租赁期满的时候他们把房子弄坏了然后跑了。3.租赁期满的时候他们仍然赖着不走。(我真是不想把房子租给这样的租户了)
有没有朋友能帮我解答一下,我现在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啊?真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