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爷爷跟继孙子的赡养关系?

爷爷奶奶再婚,继爷爷对儿子跟孙子没有进行抚养义务,现在儿子死了,孙子有赡养义务么

在中国,爷爷和奶奶再婚之后,如果爷爷对儿子没有进行抚养义务,那么儿子死后,孙子是不需要对爷爷进行赡养义务的。根据中国的法律,赡养义务是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之间承担的,因此孙子没有赡养义务。但是,如果孙子愿意主动承担赡兮义务,并且爷爷同意接受赡养,那么孙子可以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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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12-29
根据法律规定,祖孙之间的抚养关系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在特定情况之下(即父母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才发生祖孙之间的抚养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对父母子女间抚养关系的补位性质。相对的,祖孙之间的赡养关系也是有条件的,即父母均已去世或丧失赡养能力。
一、亲生父亲能不能断绝父子关系
亲生父亲不可以断绝父子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而成年子女依法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该义务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及抚养关系而产生的,法律无法断绝该关系。
二、男方婚前财产拆迁结婚继子有继承权吗
继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主要是要看是否与被继承人(即继父母)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如果形成抚养关系的,则是有继承权的。
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承担继子女部分或者全部的生活支出,教育费用等,即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则享有对继父母的继承权;
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尽到了赡养继父母的相应义务,也可以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享有对继父母的继承权。
同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子女享有继承权的,在继承开始后,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民法典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法律上对继承权是如何规定的呢?
在我国的法律里面规定,如果被继承人去世之前没有立下合法的遗嘱,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就会按法律所规定的继承顺序被继承。从第一顺序继承人开始继承。被继承人的配偶,配偶必须是取得结婚证书的合法夫妻,另外属于我国法律未颁布之前就产生的妾室妻子,如果双方都不想解除夫妻关系,现在也是属于合法的配偶关系;子女,其中子女也包括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不是结婚所生的亲生子女,还有养子养女;被继承人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以及养父母,还有重组家庭中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这里面有一个另行规定,儿媳妇在其配偶去世之后,依然对配偶的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并且还是主要进行赡养的,女婿在老婆过世后,也对自己的岳父岳母(也就是女方的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那么其可以作为法律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收养关系中,如果被收养人除了对养父母尽到赡养义务,还对自己的亲生父母尽到赡养义务,
第2个回答  2022-12-29
继祖孙之间是否承担抚养、赡养义务?
继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在《婚姻法》上没有明文规定,且有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承认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效力可及于其他近亲属。因此,继祖孙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是一种姻亲关系,不适用婚姻法上关于祖孙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即继祖孙之间并不承担抚养、赡养关系。

爷爷抚养孙子是不是法定义务
【案例】
【案情介绍】
1998年11月,朱甲之子朱男与王女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规定二人的次子朱乙由王女抚养,朱男支付给王女三年的抚养费,每年400元。调解生效后,王女拒不执行对朱乙的抚养义务,朱男也不抚养朱乙。从1998年至今,朱乙一直由朱甲自愿抚养,王女也没领走朱乙。朱甲将王女诉至法院,要求王女支付代为管理朱乙所形成的2.5万元无因管理之债。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王女拒不履行对朱乙的抚养教育义务,但朱男也未履行相应义务,原告作为朱乙第二顺序监护人的祖父,存在血缘亲属关系,原告有能力抚养朱乙,且主动履行抚养孙子的义务,不属无因管理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按我国法律规定,在朱乙父母有监护能力且未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况下,爷爷朱甲无抚养孙子的义务,王女作为朱乙的监护人而不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抚养管理朱乙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属无因管理之债。
【案件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监护制度是对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此可知,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既享有监护的权利,又负有监护的义务,这种民事关系因子女的出生而开始。除法院因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明显不利,依法取消其担任监护人职责外,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既不能被非法剥夺监护权利,又不能无正当理由放弃履行监护职责,父母离婚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影响其监护人的资格。本案中,王女和朱男经法院调解离婚,次子朱乙由王女抚养,王女为朱乙的监护人,负有对朱乙监护的职责;朱男按调解协议支付朱乙的抚养费,仍享有对朱乙的监护权。
其次,祖父可以成为被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但其履行监护职责须具备特定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其中第一项就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是该条款中未成年人亲属的第一顺序人,在一定情况下负有担任监护人的法定义务,但其担任监护人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依法被取消监护职责;二是有监护能力。原告朱甲作为朱乙的祖父,虽具有法定监护人资格并具有抚养能力,但在朱乙的父母有监护能力且未被依法取消监护职责的情况下,只具备对朱乙的监护资格,没有对朱乙监护的义务。
再次,朱甲抚养朱乙的行为应为无因管理,王女应承担相应的债务。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是管理人和收益人之间发生的一种债的法律关系。本案中,朱甲在孙子朱乙的父母都不抚养朱乙的情况下,既无法定的义务,又未受其监护人王女的委托,只因血缘亲属之情,为了有利于孙子的健康成长,自愿地抚养孙子朱乙,并为此支付了2.5万元的费用。该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条件,无因管理之债应当成立。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2-12-29
继爷爷和继孙子之间是养父与养子的赡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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