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确认的房屋或土地所有权能否对抗登记机关登记效力

法院判决确认的房屋或土地所有权,由于未能在法院查封或者是在判决后未及时执行,登记机关上显示的物权状态还是以前良好的状态,如果此时所有权人将该物权转让,其效力如何?如果无效,善意第三人的权益该如何保护?如果有效,那法律权威性该如何维护。

  法院判决确认的房屋或土地所有权可以对抗登记机关登记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物权应当公示。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二条 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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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7
这个……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第三人,法律保护该交易。法院判决后,诉讼权利人没有及时到房屋或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这是诉讼权利人的失误。法院不负责强制变更,如果权利人不申请,法院也不能当然强制执行,法院也没有主动通知房屋或土地管理部门的义务。

由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而造成房屋或土地被转让,并且该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则只能向转让人要求赔偿损失,不能撤销该交易。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6-23
1,有效

2,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3,不涉及法律权威性,这是法律制度设计。
第3个回答  2010-06-23
当然可以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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