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72条内容解释

如题所述

业主对自己的房屋可以直接占有、使用,也可以出租、出售、抵押。但是业主的专有部分又与共有部分不可分离,例如,没有电梯、楼道、走廊,业主就不可能出入自己的房屋。所以,业主行使房屋所有权要受到一定限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比如,在装修时,不得拆除房屋内的承重墙,不得在房屋内储藏、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不能深夜开着大音箱蹦迪制造噪音等。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从反面约束业主们在使用专有部分时需要考虑其他业主,不能危害到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例如,装修不能对拆除承重墙、经营用房专有部分内堆放易燃易爆的危险物质等等。虽然专有部分你可以随意处置,但是也不能危害整体业主权利。充分贯彻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一方面,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另一方面,业主对共有部分也要承担义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不仅享有共有的权利,还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的管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
一、业主专有权有哪些限制?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1.按照专有部分的原使用目的或规约的规定使用;
2.维护建筑物牢固安全和外观美观完整;
3.不得随意变动更换损坏专有部分中涉及共有的部分;
二、业主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1、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一规定明确的是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原则。
2、业主对共有部分物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同时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这说明,共有物权的权利与义务是伴随专有物权同生同灭的。业主对共有物权的权利义务不可分割。
3、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条规定强调的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和车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也就是说,业主对开发商出售的车库和车位享有优先满足权,而占用共有道路和场地的停车位则属于业主共有,所有业主都有同等的使用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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