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管辖案件范围

如题所述

(1)盗伐林木案件;
(2)滥伐林木案件;
(3)非法占用林地案;
(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
(5)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
(6)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及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
(7)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案件;
(8)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
(9)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
(10)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
(11)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
(12)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
(1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
(1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
(15)非法狩猎案件;
(16)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
(17)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
(18)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
(19)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20)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21)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22)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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