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哪些事实可以直接认定?

如题所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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