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分派股票股利时为什么是以加权平均数为基础?

比如:

2013年1月1日,发行在外普通股10000万股。
2013年4月1日增发4000万股普通股。
2013年7月1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以2013年6月30日股份为基础分派股票股利,每10股送2股。

那在计算每股收益的时候,分母=10000+4000*9/12+(10000+4000)*0.2
还是 分母=10000+4000*9/12+(10000+4000*9/12)*0.2

我本来以为是第一种算法,之前看见公司作为投资方在登记备查账时直接以原股数来算的。如果按照加权数的话,那在7月1日被投资单位取得股票股利时,并不能确定在下半年是否还会有增股或回购股份之类影响加权股数的事情发生,在备查簿中就不好登记了。不过,朋友跟我讨论时,看到个习题第一种做法是错误的,选的是第二种做法。

于是我把上题改为:
2013年1月1日,发行在外普通股10000万股。
2013年7月1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以2013年6月30日股份为基础分派股票股利,每10股送2股。
2013年10月1日增发5000万股普通股。
计算每股收益时,分母=10000+10000*0.2+5000*3/12

2013年1月1日,发行在外普通股10000万股。
2013年4月1日增发4000万股普通股。
2013年7月1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以2013年6月30日股份为基础分派股票股利,每10股送2股。
2013年10月1日增发5000万股普通股。
计算每股收益时,分母=10000+4000*9/12+(10000+4000*9/12)*0.2 +5000*3/12

请问,我现在的理解是否正确?还是纯粹拿到题目答案错了。加权出发点是什么。特别是,有什么法律条文做指导呢?
—————补充问题的分割线————————————————————
我想到个问题,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股票股利是不需要考虑时间加权因素的。是不是应该改为:

2013年7月1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以2013年6月30日股份为基础分派股票股利,每10股送2股。
2013年10月1日增发5000万股普通股。
计算每股收益时,分母=10000+5000*3/12+(10000+5000*3/12)*0.2

2013年1月1日,发行在外普通股10000万股。
2013年4月1日增发4000万股普通股。
2013年7月1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以2013年6月30日股份为基础分派股票股利,每10股送2股。
2013年10月1日增发5000万股普通股。
计算每股收益时,分母=10000+4000*9/12+5000*3/12+(10000+4000*9/12+5000*3/12)*0.2

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引起的在外发行的普通股股数的变化,应假设该变化发生在报告期期初,即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不考虑时间权数。

因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在某个时点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基础上计算增加的股数,它依赖于基础普通股股数的存在,所以增加的股数直接用基础普通股股数乘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例,不再乘以时间权数。

扩展资料

若计算结果有不满一股的,可将零股折成现金分派给股东,或将零股集中起来出售,所得金额在各零股股东间进行分配。采用股票股利发放形式应具备的条件: 公司必须有待分配的盈利,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符合新股发行的有关规定。

由于股票交易价格通常在面值以上,所以,对于股东来说,派发股票股利,可能得到比现金股利更多的投资收益; 但股票股利派发过多,将增大股份总额,影响公司日后的每股股利水平和股票市价,不利于公司的市场形象提高和增加营运资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票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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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13

按照中国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增发的股票价格最低不能低于每股净资产或股票面值(注:一般面值是按1元计算的),大多数时候股票增发是属于溢价增发,这种情况下就存在溢价部分问题,那些溢价部分实际上是支付取得一定股权的代价。

如果计算普通股每股收益时还要计算加权平均数,那么那些增发的股票所支付溢价的代价并不能换取增发前的公司收益,起不到同股同权作用。

2001年1月19日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规定,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S1+Si×Mi÷M0-Sj×Mj÷M0。

其中:P为报告期利润;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

Sj为报告期因回购或缩股等减少股份数;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每股收益=净利润/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净利润 16250

年初 30000

4月30日 16200

12月1日 7200(回购)

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3000*(12/12)+16200*(8/12)-7200*(1/12)

扩展资料:

以非现金资产向公司股东分派的股利,主要是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的有价证券等。财产股利应当按照所支付的财产的公允市价计价,并确认所发生的损益。

股票股利

以公司的股票向股东分派的股利,即按比例向股东派发公司的股票。对于股东而言,股票股利有下列不足:

①无法获得公司的资产;

②股权比例不变;

③理论上讲,投资的市场价值不会增加,增加的股份数量会被每股市价所抵消;

④因股票股利减少留存利润而便利将来的现金股利受到限制。

尽管如此,股票股利仍是受欢迎的,其原因是:

①股东把股票股利视为公司成长的标志;

②股东把股票利视为健康财务政策的标志;

③其他投资者对此有同感,通过股票交易使得市场价格不至于按比例下降;

④如果公司有支付固定现金股利的历史,股票股利便利每个股东觉得他们将在未来获得更高的现金股利;

⑤股东认为市价下降使得公司股票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从经济含义上分析,股票股利实际上不是股利,而与股票割相似,两者均增加股份数量,不向股东分配资产,股东的股权比例不变,因而,公司的资产总额、实收资本、股东权益均不变。

从理论上讲,为反映相同的经济内容,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的核算方法应当相同,但就会计而言,股票股利的核算方法与其他股利相同,而与股票分割不同,即减少留存利润,增加股本。

股利价值的确定方法为公允市价,其假定公司以现行市价出售股票取得现金,并将现金作为股利发放,因此,股利按照市价确定。在确定市价时,应当考虑作为股利发放的股票对市价的影响。

股票较大时,市价就会发生较大幅度的下跌。为此,应当确定股票股引起市价下跌的幅度,通常以股票股利的数量来划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利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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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3-01-10

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引起的在外发行的普通股股数的变化,应假设该变化发生在报告期期初,即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不考虑时间权数。

因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在某个时点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基础上计算增加的股数,它依赖于基础普通股股数的存在,所以增加的股数直接用基础普通股股数乘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例,不再乘以时间权数。

扩展资料

若计算结果有不满一股的,可将零股折成现金分派给股东,或将零股集中起来出售,所得金额在各零股股东间进行分配。采用股票股利发放形式应具备的条件: 公司必须有待分配的盈利,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符合新股发行的有关规定。

由于股票交易价格通常在面值以上,所以,对于股东来说,派发股票股利,可能得到比现金股利更多的投资收益; 但股票股利派发过多,将增大股份总额,影响公司日后的每股股利水平和股票市价,不利于公司的市场形象提高和增加营运资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票股利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7
  按照中国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增发的股票价格最低不能低于每股净资产或股票面值(注:一般面值是按1元计算的),大多数时候股票增发是属于溢价增发,这种情况下就存在溢价部分问题,那些溢价部分实际上是支付取得一定股权的代价,如果计算普通股每股收益时还要计算加权平均数,那么那些增发的股票所支付溢价的代价并不能换取增发前的公司收益,起不到同股同权作用。
  2001年1月19日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规定,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S1+Si×Mi÷M0-Sj×Mj÷M0。
  其中:P为报告期利润;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或缩股等减少股份数;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8
你的理解应该是正确的,但建议你别对这种类型的题目太执着了,现实做法直接用年末普通股股数做分母计算每股收益,并不考虑什么加权平均股本的。按照中国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增发的股票价格最低不能低于每股净资产或股票面值(注:一般面值是按1元计算的),大多数时候股票增发是属于溢价增发,这种情况下就存在溢价部分问题,那些溢价部分实际上是支付取得一定股权的代价,如果计算普通股每股收益时还要计算加权平均数,那么那些增发的股票所支付溢价的代价并不能换取增发前的公司收益,起不到同股同权作用,这是一种计算上的矛盾。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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