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因患职业病矽肺于4月3日死亡 请问我父亲能享受工伤死亡的补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和各地规定,尘肺病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享受工伤死亡待遇;鉴定为一至四级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标准部分享受;鉴定为五至十级的,按因病死亡办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
川府发[2011]28号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四)己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达到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继续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伤残津贴。
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的一级至四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下同)工伤人员,2011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企业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54号
一、范围及标准
停工留薪期满后的企业1—4级工伤职工(不含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且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和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工伤退休的人员,在2008年10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按照其死亡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其死亡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的标准发给,同时不再执行渝府发﹝2008﹞97号文件第二条及渝劳社发﹝2008﹞5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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