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件中积极退赃属于认罪态度良好,可能会从轻判刑,情节轻微的可能会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退还的赃款应当还给受害者;查找不到赃款的,应当上缴财库。
诈骗罪是行为犯。对于行为犯,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只影响到对犯罪完成形态(既遂或未遂)的认定,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行为人开始虚构骗局骗取财物,是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标志,而被害人作出错误的财产处分使行为人获得财物,是犯罪既遂的标志。
犯罪既遂后,行为人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不可逆转,即便在立案前退还全部或部分赃款,也属于既遂后的退赃行为,只能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而非衡量犯罪成立及形态的根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1、公安机关在诈骗案件终结后,根据具体诈骗情况,处分冻结、查封、扣押的债骗人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
2、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诈骗人返还。
3、诈骗人主动退赃
在生活中一旦发生诈骗行为就会给受害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我国对于诈骗行为一直以来都在打击和管理,但是屡禁不止还是会出现有群众的财物被骗的情况,我们在生活中遇到之后要及时的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