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禁止学校从事的行为不包括哪些

如题所述

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禁止学校从事的行为不包括以下这些:

组织学生参加应由专业人员从事的抢险等活动。

将学校场地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在教育教学期间将学校操场等教育教学场所用于停放机动车辆。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体罚、变相体罚、殴打、侮辱、猥亵等伤害学生行为。

根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禁止学校从事以下行为:

侵犯学生人身安全;

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

恐吓、侮辱、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侵害学生合法权益;

违反规定撤并学校;

违反规定聘用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教学或者管理工作;

违规使用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食品和药品等;

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违反规定组织学生从事危险性劳动或者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危险性活动的场所;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但是,该条例并没有明确禁止学校从事的所有行为。因此,除了上述明确禁止的行为外,学校仍有可能从事其他行为。然而,这些行为应该是符合法律法规、教育政策以及相关规定的,并且不会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总之,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同时,学生和家长也应该了解学校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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