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制作短视频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如何避免侵权

如题所述

  音乐作品,是指受版权保护的包括有各种音响的组合(乐曲),配有或未配文字(诗句或歌词),用乐器和人的声音表演艺术作品。目前,短视频领域是音乐重要使用场景之一。如果把一段短视频的BGM去掉,则会使内容失去情调。
  网友咨询:
  公众制作短视频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如何避免侵权?
  律师解答:
  1、上传视频后,将其设置为私密视频等非向不特定对象公开的模式,可以合理使用制度免责。
  2、如果将视频进行公布展现给公众, 无论该使用为个人目的使用还是商业目的使用,需使用的音频等素材为用户原创或已取得合法授权。
  3、使用未经许可的音乐作品,如需使用音乐作品创作短视频,应当直接使用短视频平台提供的音乐并依托平台进行发布。一般而言,短视频平台自行提供的音乐,会通过直接购买、与版权平台合作等方式取得音乐授权,再由平台方授权其用户用以制作视频。
  律师补充:
  短视频平台未经授权擅自上传热门歌曲供用户录制短视频使用构成侵权。当前,一些短视频平台为了吸引用户,在明知使用音乐需要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仍故意忽视授权问题,抱着“用了再说”的心态,将一些热门歌曲上传到平台曲库,供用户制作短视频时配乐使用,短视频平台不仅要对其未经授权擅自上传热门歌曲的直接侵权行为负责,还要对平台用户使用该歌曲录制并上传短视频导致歌曲传播范围扩大的后果负责。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