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算违反劳动法吗?公司没经过本人同意就换工作区域,不让走还。

这算违反劳动法吗?公司没经过本人同意就换工作区域,不让走还。说要提前一个月辞职才能走,可是你撤柜台换位置没提前说啊。我在一家电讯公司做销售。说要提前一个月辞职才能走,可是你撤柜台换位置没提前说啊。我在一家电讯公司做销售,可公司突然说我们上班的地方要撤柜,让我们去另一个地方上班,我们说辞职,公司说要提前一个月辞职,只提前了半个月,不让立马走,公司说换地方也没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们。这怎么弄啊?劳动法变改劳务地址要双方同意,我现在上班的地方和公司要换的位置是一个市不是一个区。当时填入职.签订合同的时候是现在这边区上班这边,这也算是变改劳务地址吗。

单位在没有经过员工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调换员工的工作区域是不合理的。但是要看员工新的工作地区是否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区一致,如果不一致的话是需要双方协商之后才能执行,否则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是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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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8-30
可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法相关条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无法就变更内容达成协议,需提前30天通知你并根据你的工作时间给予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工作未满6个月给半个月的工资,6-12个月给1个月工资,后面则是多1年多1个月的工资。追问

这算是违反劳动法了吧

哪一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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