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背景:①唐中期以来土地兼并日益严重; ②宋朝政府“不抑兼并”的政策;③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买卖频繁。
特点:①租佃关系更加普遍; ②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更加松弛(佃户地位有所提高);③佃户与田主形成相互依存关系。
中国封建社会中,地主以土地出租给农民,从而剥削农民的制度。是战国以来随封建生产方式而出现的一种封建生产关系形式。这一制度自战国至明清,延续了两千多年,并在这两千多年中不断发展变化,其有同于世界各国封建生产关系一般性,也有特殊性。
扩展资料:
宋元时,租佃关系继续发展。宋代户口明白登记为主户和客户,客户是自己无田,租种地主土地者。户籍这样划分,足见租佃关系的普遍。这时官、民的土地或庄田,多租与客户佃种。四川的大地主,常有客户数百家,多者数千家。
宋朝进一步严密了官庄的组织,《宋会要辑稿·食货》记载南宋初年,规定田五顷为一庄,召庄户五家相保,成为一甲,推一人为甲头,共耕这五顷田。或者以三等户以上的土户一人为监庄。甲头或监庄,是地主或封建官府的代理人,来监管佃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