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3-09-25
1998年以前,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基本上沿袭解放初的“乡、村、组”三级体制,村一级没有实质性的自治组织,而是由大队(营)和生产队(组)构成。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农村基层干部的管理基本上沿用着解放初的“自上而下”的管理体制,大队长作为一级组织的负责人,既管“工分”,又管“行政”,生产队内的大小事务都由其负责。
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完善农村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要覆盖所有安排财政奖补的村。”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地方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的要求,有关部门对村干部报酬、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村级办公经费等做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