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既遂和未遂的区别有哪些

如题所述

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
1.司法认定不同:按照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
2.特例不同: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并不是犯罪未遂。
3.具体情况不同: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下述四种情况都属于强奸未遂:
  一是由于男子或女子的生理原因造成不可能完成犯罪结果,如阳萎等;
  二是由于男子或女子的愚昧无知,致使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如男子不知道性交的方法;
  三是由于第三人的影响或被害人的反抗,如被别人发现。
  四是对象不能犯,如女子为死尸、或所谓的女子为男子。
  而如果行为人完全可以实施完强奸行为,只是由于自己的良知或被害人的请求而停止的则属于强奸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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