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是07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工种特殊,所以签了七年,第一年工资是1000元/月,第二年是1000元/月,第三年是2100元/月,第四年是2500元/月,第五年是3000元/月,第六年是3300元/月,第七年是3600元/月,以上(含周六加班薪资),合同基满后,公司一次性支付我们经济补偿金15600元,以上是合同上写的。2.但我们进厂时公司是说第一年1500元/月,第二年1800元/月,于是公司在我们的工资单上第一年每月扣500元,第二年每月扣800元,两年扣出合计是15600元,其实合同期满给我们的并非是公司的什么经济补偿金,而是退还我们扣出的钱,如果我们未做满七年,那我们所扣的钱就一分也拿不到,可能你们会问公司为什么会扣钱呢?因为公司怕我们中途辞工采取的措施,但如果直接在合同上写扣我们的钱是违反了劳动法,所以在劳动合同上写的第一年每月工资1000元,第二年每月工资1500元,关于以上的事实,是否合法?我们可以怎样要求?还有就是因劳动合同是07年签的,当时本地最底工资每月是770元,但现在本地工资都涨到每月920元了,我们能要求公司为我们加薪吗?期待佳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