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我们可以要求公司加薪吗?

1.我们是07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工种特殊,所以签了七年,第一年工资是1000元/月,第二年是1000元/月,第三年是2100元/月,第四年是2500元/月,第五年是3000元/月,第六年是3300元/月,第七年是3600元/月,以上(含周六加班薪资),合同基满后,公司一次性支付我们经济补偿金15600元,以上是合同上写的。2.但我们进厂时公司是说第一年1500元/月,第二年1800元/月,于是公司在我们的工资单上第一年每月扣500元,第二年每月扣800元,两年扣出合计是15600元,其实合同期满给我们的并非是公司的什么经济补偿金,而是退还我们扣出的钱,如果我们未做满七年,那我们所扣的钱就一分也拿不到,可能你们会问公司为什么会扣钱呢?因为公司怕我们中途辞工采取的措施,但如果直接在合同上写扣我们的钱是违反了劳动法,所以在劳动合同上写的第一年每月工资1000元,第二年每月工资1500元,关于以上的事实,是否合法?我们可以怎样要求?还有就是因劳动合同是07年签的,当时本地最底工资每月是770元,但现在本地工资都涨到每月920元了,我们能要求公司为我们加薪吗?期待佳音谢谢!!!

公司的操作上合法的,只要支付给你的工资不低于合同规定的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合法。

最低工资标准是未扣除社保前的工资,如果目前最低工资标准是920元,而公司支付给你们是1800-800=1000,已经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了,是合法的。

公司虽然每月扣除你们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似乎从法律角度来看是不对的,但是没有书面证明你们的工资是多少,而实际支付的工资并没有低于合同工资,所以法律角度又是合法的。
这说明公司在跟你们签订合同前是认真考虑过合同条款的,你们签订的时候对工资没有更高的要求,就使得公司的操作能成功。

不过对于经济补偿金,公司的操作是不对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是按照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纳税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比如你第七年合同期满后公司不继续跟你们签约的话,经济补偿金应该是3600元*6个月=21600元,如果公司按照15600给你们经济补偿金,公司就违法。(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生效的,所以只能补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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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5-23
第一、关于工资:
按照法律规定,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你如果能证明单位每月克扣了劳动者工资,你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投诉或者仲裁的方式要求单位将克扣的工资支付给你。

第二、关于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合同终止,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期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补偿半个月工资。补偿工资按照合同终止前12个月工资计算,如按合同约定你的工资为3600元,你的补偿金应为21600元(3600×6),而不是合同约定的15600元。

第三、关于最低工资:
如果你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以要求单位补足。并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要求单位支付50%-100%的加付赔偿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11-13
  按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所以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随着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将工资提高。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3个回答  2010-05-23
劳动律师胡志海:

单位无权扣你们的钱为押金,你要求加工资的要求属于合法的。
第4个回答  2010-05-24
你如能证明“我们进厂时公司是说第一年1500元/月,第二年1800元/月,于是公司在我们的工资单上第一年每月扣500元,第二年每月扣800元,两年扣出合计是15600元,”则可以要求公司按这个标准发放。证明的方法如对公司负责人此项承诺的录音等。
最低工资的调整,对个人的劳动合同工资无必然联系,只要工资在新的最低标准之上。要求是可以的,但单位可以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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