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过程中如何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如题所述

您好: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原则,使法官形成“先查明事实,后适用法律”的裁判思维,从而将裁判过程简单地区分为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两个阶段,把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简单地归结为通过证据证明的过程,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分离甚至对立起来。有人为此进一步论证,不仅大陆法系国家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分开考虑,而且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负责事实问题,法官负责法律问题。因此司法界向来重证据与事实的关系、轻事实与法律的关系。
在审判实务中,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往往纠缠不清。比如,入门婿、出嫁女的户口落在某村民小组,且在该村民小组生产生活,履行相应的村民义务,却被该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剥夺其村民待遇。对入门婿、出嫁女是否具有该村村民身份的认定(对村民小组剥夺其村民待遇的决定是否合法具有裁判意义),表面看似纯粹的事实问题,背后需要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法规政策去分析判断该入门婿、出嫁女的村民资格。这一例子告诉我们,案件的事实认定不仅仅是证据证明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对事实的评价问题。换言之,司法裁判中对事实认定的过程,不能仅仅理解为通过证据来证明事实的过程,还应当包括对证据事实的法律评价过程。案件事实的认定离不开法律,法律条文的选择也离不开事实。简言之,事实是法律中的事实。案件事实中的证据事实只是解决了“曾经发生了什么”,法律事实则解决的是“发生的是什么”,即对案件事实的定性。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上述将英美法系国家中陪审团只负责事实问题,法官只负责法律问题,作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可以分离的例证。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因为,法官在提交证据给陪审团前,会在法律问题上给陪审团以指示:根据证据规则哪个证据陪审团该听,哪个证据陪审团不该听。也就是说,法官提示陪审团要关注案件的法律事实,不需关注所有生活事实或证据事实,法官通过证据规则影响着陪审团对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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