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今年7月看好一处二手房,因为当时卖方在办经济适用房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过户,所以当时协商于09年1月底过户交房,当时交了2W定金,没多久交了首付并陆续办好了贷款。但最近卖方因经济适用房手续不全可能延期为由,想继续延期不过户。我们现在不知道是否再继续等,还是说等到合同终止时要求赔偿。
如果要赔偿需要卖方哪些赔偿呢?
希望有了解这方面的专家可以帮帮我,先谢谢了!
合同上没有写卖方经济适用房的事情,只是写着合同终止日期2010年1月31日,如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由违约者承担。我现在更想知道违约除了双倍赔偿定金,还有其他的赔偿吗?比如办首付、贷款的银行利息,来回的车马费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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