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关于肖像权

本人是演员,说好听点是特约演员。说难听点就是个跑龙套的。
最近接了一部戏。由于中途一些个人原因导致剧组正常拍摄被迫改变行程计划。中间有不少损失。后因演员副导演诱导继续参与拍摄。
但是在杀青之后,演员副导演因中途损失问题拒付本人的拍摄费用。
请问这当中是否存在了肖像权的问题?
因为本人是这样想的,如果剧组拒付本人的工资。那么我们之间就不存在肖像权的买卖关系。那么本人是否可以要求剧组删除本人的镜头另寻他人出演本人这个角色?
请专业人士回答
可是,之前同意拍摄时因为有工资利益在里面。 本人觉得那份工资是否可以看做是对本人肖像权的购买呢?
如果是的话。在对方拒付 工资之后 那肖像权的买卖关系是不是就不成立啊??

1、首先你的想法是错误的,你作为一名演员,参加剧组的演出这就是你的职业要求,在剧组的演出不存在肖像权的问题,按我国法律规定应属于表演者权的问题。
2、针对表演者权你可以参考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就你所说的情况,你与剧组应当签订合同,不知合同里如何约定的。但是只要你参加了演出,你向剧组要你的报酬是正当的。先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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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1-17
你和制片公司或者导演之间应该是有合同的,你最好看看你们的合同是怎么约定,这样对于主张你的权利更 有利一些。
你出演该影片,就意味着你同意制片公司使用你的人肖像,所以不存在肖像权买卖的问题。
对于你要求删除镜头的主张,要看合同是否说明制片公司有权使用。
第2个回答  2009-11-17
工资是必须要付的,对于你提出的肖像权问题理论上有争议,但你可以在起诉时提出要求剧组支付你的肖像权费用。

你的身份从法律上应该属于临时演员,基于与剧组间的雇佣关系提出索取报酬是正当的,有劳动合同的话依合同,无合同依《民法》。

你的情况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以后尽量争取与剧组签一个用工协议,以免发生纠纷难以处理,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第3个回答  2009-11-17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4个回答  2009-11-17
我觉得这个肖像权没关系
你既然参与了拍摄,而且也知道拍摄的用途那就不存在是侵犯
这个应该是劳工法的问题吧
你按事先约定的做了应该做的
而杀青后得不到工资,应该是他们违反了劳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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