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企业工 会 主 席产生均应依法履行民 主选 举程序,经会 员民 主选 举方能任职。
第十四条 选 举企业工 会 主 席应召开会 员大 会或会 员代 表大 会,采取无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因故未出席会 议的选 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 票。
第十五条 企业工 会 主 席可以由会 员大 会或会 员代 表大 会直接选 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 会委 员会选 举产生;可以与企业工 会委 员会委 员同时进行选 举,也可以单独选 举。
第十六条 会 员大 会或会 员代 表大 会选 举企业工 会 主 席,参加选 举人数为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 举。企业工 会 主 席候 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 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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