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2008年2月20日,A有限公司(下称A)与B股份有限公司(下称B)签订了一份联营合同。合同约定,A负责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承担经营风险和亏损;B 负责联营项目的经营管理,并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和亏损;B每月按月息1.5%付给A利息15万元。此外,合同还约定了违约金等条款。合同签订当天,A通过银行将本金1000万元转到B的帐上,但B后因经营不当严重亏损而分文未付。A于2009年3月21日诉之于法院,要求B返还本金、利息和承担违约金责任。
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该联营合同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第四类规定,(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由于A公司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承担经营风险和亏损;所以该合同实为借贷合同,1000万元可以要求返还,其余包括已经取得的利息都要收缴,对于B公司则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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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2-24
按联营合同约定处理就好
第2个回答  2009-12-26
法律规定,不承担风险的联营合同无效,所以按照无效合同处理。合同无效后,按照借贷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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