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 请说明理由 1.我向国外出口某种商品50公吨,每公吨3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

国际贸易实务 请说明理由

1.我向国外出口某种商品50公吨,每公吨3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卖方在交货时,市场价格呈下跌趋势,我方可交货:
A.45公吨 B.50公吨 C.55公吨

2.我向国外出口某种商品50公吨,每公吨3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开来信用证,金额为15000美元,数量约50公吨。卖方在交货时,市场价格呈下跌趋势,我方可交货:
A.45公吨 B.50公吨 C.55公吨

请根据UCP600第三十条的溢短装条款说明理由
UCP600第三十条b款“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是出于什么考虑,为什么要规定这句话?

1、A.45公吨——因为,交货时市场价格呈下跌趋势,因此,在允许的范围内少交货,则我方可以减少因为市场价格减少而带来的损失。

2、B.50公吨——在市场价格呈下跌趋势,虽然信用证规定交货数量允许有10%的增减,但是,如果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的话,那么,为了与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保持一致,则必须按信用证金额规定的数量交货,这样才能够保证发票的金额与信用证的规定一致,从而保证单证相符而得到开证行的付款。否则如果单证不符,则开证行可以拒绝付款,这样讲给受益人带来本可以避免的不应有的损失——其实,这个问题的关键是:信用证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如果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那么,可以少装,即可以装45吨,且发票金额可以按45吨货收款——这是实际操作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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