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进行煤矿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如题所述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事故调查处理是一次接受教育的过程,处理人不是目的,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才是目的。所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找,事故原因,找到真正的事故责任人,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让职工接受事故教训,才是最重要的。实事求是是查处事故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工作中要注意以下两点:
(1)调查组成员要作风正派,从实际出发,公正、客观地进行全面调查。煤矿事故之所以复杂,除了技术原因外,还有部门利益问题。一些人站在本部门的角度说话,往往存在片面性,甚至诡辩。所以在调查初期,先不谈责任问题,集中力量、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地查清事实。事实清楚之后,即使有人存在个人倾向性,在事实面前,也只好认同。 (2)预防弄虚作假,确保取证材料真实。实事求是包含调查组工作实事求是,也包含被调查人实事求是。事故单位和见证人提供的材料是第一手材料,由于有的人对事故调查的意义认识不足,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想法,或者想逃避责任追究,可能弄虚作假、集体串供,需要调查组提高警惕、加强防范。
4、坚持团结协作、先易后难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由多个部门组成,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共同作战,团结协作,互相补台尤为重要。作为牵头单位应协调好以下关系:
(1)调查组内部关系。在行政上,调查组成员单位互不领导,但组成事故调查组后,必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工作。虽各个部门各有侧重,但不是各部门独立调查,要维护调查组的整体性,避免互相抵触和成员之间的争吵,以免影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正常的争论是可以理解的,在遇到意见不统一、争论不休、影响调查进展时,就必须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搁臵难以解决的争议,先找共同点,引导调查工作走向顺利,不能钻死胡同,随着调查
工作的深入不同意见和争吵的问题迎刃而解。
(2)要作好调查组与当地政府、企业的协调工作,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和企业的配合,确保事故调查的顺利进行。 5、坚持惩前毖后,以教育为目的的原则
在查清事故经过和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找出事故责任者,依据其责任大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建议。给责任人什么样的处罚不是目的,使责任人和他人受到教育,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才是目的。对人的处理应该非常谨慎,本着惩前毖后、吸取教训、改进安全工作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进行处理。
(1)给予责任者的处分应当适度。生产责任事故是谁都不愿发生的,由于工作过失造成的,不同于其它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但事故毕竟无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所以适当的处分是必要的,也体现国家法律的威严,引以为戒。在处理中要考虑到领导者的责任与事故有什么样的联系,是一般领导不力,还是强令下属违章蛮干;日常安全工作抓得很紧和安全意识淡薄、侥幸生产要有区别;事故发生后积极抢险和处理善后工作同消极对待要有区别;调查中积极配合同态度不老实、不主动配合要有区别。
(2)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工作极不负责任的要从严查处。有的责任人,事故发生后,不主动积极提供第一手材料,销毁据,集体串供,甚至逃跑,对抗调查;有的责任人,面对事故麻木不仁,到处托关系逃避调查处理,减轻罪责,甚至弄虚作假,嫁祸于人;有的责任人,事故前根本不负责任,对不安全的隐患视而不见,重生产轻安全,要钱不要命。对于这样一些责任人的处理,就要从严从重,并通过新闻媒体暴光,引起震动。 (3)本地区事故处理平衡问题。各地区在事故处理中,多年来形成一种共识,事故死亡人数、性质、责任等相近的情况下,对事故的处理也应相对平衡,否则会影响事故处理的效果和严肃性,造成负面影响。 通过处理事故的实践和经验总结,坚持好以上五个原则,对规范事故调查和提高事故处理水平很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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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3-12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职责。

     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五)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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