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年11月1日新修改《行政诉讼法》引入了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制度。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正确适用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进一步对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相关诉讼程序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审判实务中应当怎样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何种情况下不适合进行一并审理,裁定中止行政诉讼,将相关民事争议交由民事诉讼解决,仍缺乏相应的具体操作规定和判断标准。
行政诉讼中适用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案件范围
1.涉及行政许可的案件。如规划部门许可房地产开发商甲在居民乙的房屋附近建设商品房,乙认为商品房建成后会影响其通行和采光,对规划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对甲提起民事诉讼。此时,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2.涉及登记的案件。如甲乙二人为房屋的共有人,甲背着乙将房屋出售给丙,并通过伪造签名、找人冒充等方式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丙。乙知情后,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未尽审查义务,侵犯其财产权利为由起诉房地产登记机关,请求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同时,对甲、丙二人提起民事诉讼。此时,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3.涉及征收、征用的案件。如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后到外地长住。半年后政府决定征收该区域所有房屋,乙冒充所有权人出面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补偿数额,后协商不成,房屋征收部门作出补偿决定,乙未提起诉讼并领取了补偿款。甲知情后,认为补偿对象错误并且补偿过低,就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同时对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冒领的补偿款。此时,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4.涉及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案件,即行政裁决案件。行政裁决主要适用于对土地、草原、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争议和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争议。比较典型的是行政机关对土地权属争议所作的裁决。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甲、乙对宅基地使用权产生争议,乡人民政府作出宅基地使用权归乙的处理决定,甲对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对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归还宅基地使用权。此时,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适用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条件
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并存,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行政诉讼成立、符合起诉条件、起诉期限等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中必须同时存在着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行政争议处于核心地位。行政诉讼是必须已经成立的,因为行政诉讼的成立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行政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就不会存在什么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只能就产生的民事争议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民事诉讼不成立,也只能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与相关的民事争议诉讼之间必须具有相关性。即基于同一行政行为引起了性质不同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行政相对人一方面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另一方面又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自己的民事合法权益产生了影响,提起附带民事争议。但附带的民事诉讼所针对的必须是行政机关有权裁决的那部分民事争议,而且民事争议的解决有待于行政争议的解决。
3、行政诉讼与相关的民事争议的诉讼请求必须有内在的关联性。行政诉讼涉及相关民事争议中有两种不同性质又相互联系的诉讼请求,一种是行政法性质的诉讼请求,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另一种是民法性质的诉讼请求,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该行政行为对自己的民事权益产生了影响,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请求可以在同一时间由同一人提出,也可以在不同时间由不同人提出,但必须在行政程序开始后,最迟在人民法院法庭调查中提出,即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必须发生在同一诉讼程序中。
4、必须有当事人在一审行政诉讼程序中提出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如果当事人只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只能就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判决,而不能解决民事争议的实体问题。只有当事人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又对民事争议不服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才能通过并案审理,一并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但行政诉讼的被告不能成为一并审理民事诉讼的原告,也不能成为一并审理民事诉讼的被告。
5、行政诉讼案件和一并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属于同一法院管辖,或有共同的上级法院的特别指定,并属于同一审判程序。因为不属于同一审判程序将会造成审级上的困难。
6、当事人申请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必须由人民法院审理是否可一并审理。虽有当事人申请,但如果不符合一并审理的或者一并审理不利于案件解决或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一并审理。新《新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中规定是“可以”,并不是“应当”。因此,是否可一并审理,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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