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对被取消录用不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

如题所述

评析蒋某的问题涉及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救济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针对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的权益保障问题,设计了不同的救济渠道。委任制公务员的救济渠道对于委任制公务员而言,公务员法设计了申诉控告制度,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一些人事处理不服,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诉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11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卜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二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那么,委任制公务员如果对涉及本人的一些人事处理不服,能否不提出复核、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者经过了复核、申诉(再申诉)程序后,对有关处理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仁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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