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是什么意思?它与流押的区别在哪里?

如题所述

抵押设定之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承诺,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从法律的角度讲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抵押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它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押人就可以处置。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道理是一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2-01-15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于债务不履行时,该他人可就标的物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

让与担保与流押的区别区别如下:

1、从形式的角度,流押条款必须依托于抵押合同,而让与担保无需依托于抵押合同,其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无名合同。

2、从实质的角度,流押条款必然是无效的,而让与担保合同整体上是有效的,除非出现变相的流押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2个回答  2022-01-11
让与担保是一种大陆法系流传出来的非典型性质的担保制度,其以罗马法上关于信托的内容为主要成分,并且吸取了日耳曼民族法律的信托行为的部分作为补充,形成的担保制度。
让与担保与流押的区别
  在让与担保与流质条款中的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利预先转移给债权人,由双方约定于债务清偿后,将担保标的物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于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担保标的物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其中,转移担保标的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设定人;取得担保标的物权利的人,为担保权人,亦即债权人。在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因法律对让与担保无明文规定,其曾被认为是虚伪表示、规避流质禁止之规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但如今,让与担保已经成为德国、日本等国的重要担保形式,并被司法判例所认可。而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的《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中并没有规定,在《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曾有学者提出列入让与担保制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拟定的《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之前的诸稿中,也都规定了让与担保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没有通过将让与担保写入《物权法》的建议,正式颁布的《物权法》最终没有规定该项制度。
  关于让与担保与流质条款的区别:一个是抵押并转移所有权。约定,附条件地返还抵押物的所有权。流质是,先转移占有,约定附条件后转移所有权。这两种都构成抵押权人,债务人在经济紧张的情况下,极不公平的合同地位。所以立法都予以禁止(让与担保没有法条支持无效,但比照流质无效)